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
一、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(集团公司所属单
位、直属经济实体领导班子成员、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)。
二、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报批程序
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,须履行如下报批程序。
1.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请示。
因公出国(境)请示。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公出国(境),由本单位党委(总支)向集团公司党委提交书面请示(请示文1份)和《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》或《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》(备案表3份)。请示内容包括出国(境)任务、参加人员所到国家、日程安排、行程线路、境外停留时间、经费预算,附相关材料。
因私出国(境)请示。①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(总支)提出书面申请(注明出国或出境事由、费用渠道、时间、路线等)。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,并签名确认。③所在单位党委(总支)向集团公司党委报送请示。请示的标题为《关于×××同志因私赴(目的地)(事由)的请示》,内容主要包括:申请人基本情况、出国(境)事由、目的地、费用渠道、出国(境)时间、在外停留时间及单位党委(总支)的意见等,并附申请书原件。
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申请书,须由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确认后,交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办理审批手续。
2.受理审查。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受理后,负责审核请示及相关材料,符合要求的,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审批。
3.集团公司党委审批。因公出国(境)由集团公司党委按照《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皖国资外事〔2012〕188号)有关规定审批。因私出国(境)比照《关于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皖国资企干〔2013〕23号)有关规定审批。
4.护照证件领取。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同意后,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通知申报单位办理护照证件领取等手续。
三、管理与监督
1.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作为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工作及护照证件管理的职能部门,指定专人负责护照证件管理工作。
2.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,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本单位、本部门在职领导人员持有的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护照证件进行登记、清理,统一交到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保管。
3.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出国(境),应在回国(境)后10天内,主动将护照证件交到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。新办护照(通行证)的人员,领取护照证件后15日内尚不能出国(境)的,应将护照证件交回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保管。逾期不交的,将给予通报批评;对拒不交出护照证件或有违纪等其他严重情节的,集团公司将商请公安机关宣布其所持证件作废。